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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法家国家职业等级评定标准       
[ 作者:乔    转贴自:中国书画信息    点击数:19665    更新时间:2005-01-16    文章录入:小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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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国家职业等级评定标准

(资格证书现已暂停办理2003年10月)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中国书法。

1.2 职业定义

中国书法是指人们运用软笔、硬笔和刀刻等工具对汉语言文字进行书写和创作的一门艺术。

1.3 职务名称

中国书法家。

1.4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书法家、中级书法家、高级书法家。

1.5 职业环境

室内或特殊情况下的露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汉语言文化底蕴、熟知中国书法理论,具备一定书法实用水平和书法艺术创作水平。

1.7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

1.8 培训要求:理论培训标准;实际书写标准。

1.8.1 培训期限:6个月-24个月。

初级书法家需要经过大专书法理论的培训半年以上;

中级书法家需要经过大学本科书法理论培训一年以上;

高级书法家需要经过书法理论研究生课程班培训1-2年;

1.8.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本职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书法技能和一定的教学能力,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书法家资格证书,并从事书法教学和创作10年以上。

1.8.3 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场地应具备可容纳20名学员以上的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教室的采光、通气设备良好。

1.9鉴定要求:书法技能和艺术创作鉴定;理论知识水平考核鉴定。

1.9.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9.2 申报条件

── 初级书法家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

(2) 从事书法活动三年以上。掌握1-2种书 法字体的书写技能。

(3) 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 中级书法家

(1) 取得本职业中级培训合格证书。

(2) 从事书法活动5年以上。掌握3种以上书体的书写技能,能进行书法艺术品创作。

(3) 具有大专或大学以上文化水平。

── 高级书法家

(1) 取得本职业书法理论研究生课程班 培训合格证书。

(2) 从事书法活动8年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

1.9.3 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书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和作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高级书法家要写出一篇毕业论文;书法技能考核采用交纳2幅以上作品考查的方式。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为合格。

1.9.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1:20,书法技能考核则组成5-7名评委集体鉴评。

1.9.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1.9.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考试场地不少于20-40平方米的房间,能放置10-20套以上桌、椅,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



二、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以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书法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积极工作,为书法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2.2 基础知识

2.2.1 熟悉书法的由来和历史演进过程,熟知古、现代有代表性的书体的特点和书写法则。

2.2.2 熟悉书法创作的一般规律和常识。

2.2.3 具备一定的发展水平鉴赏知识。

2.2.4 具备一定的文学知识和文学素养。

2.2.5 具备良好的书法心理素质。



三、书法技能要求



本标准对初、中、高级书法家的书法基本技能要求是一致的,达到的书法水平要求有所递进。

3.1 书法技能要求

3.1.1 笔技线条

能掌握用笔的多种技法,点画流畅,线条丰润劲爽,具有较强的控制书写速度的能力,使点画富于动感。

3.1.2 结字

字的结构安排合理,虚实得体,富于变化。

3.1.3 墨色

用墨的干、湿、燥、润运用合理。

3.1.4 章法

作品整体布局完整,字与字之间错落有致,关系处理协调自然,虚白合理,疏密得体。

3.1.5 跋语、款识

位置安排得当,款识字体适当,字号得体。

3.1.6 幅式、品式

体裁大小得当,天、地、边、空合理完美。

3.1.7 文字内容

讲文明,书写内容健康向上,文字准 确,富有知识性和思想性。

3.1.8 布白

布白合理,虚实得当,富于观赏性。

3.1.9 铃印、印章

朱、白印用法正确,印章位置与作品整体布局协调,用印大小与题款和谐。

3.1.10 风格、法度

富有艺术个性,具有一定的风格和法度。

3.2 书法水平要求

3.2.1 初级书法家

  (1) 熟练掌握楷书、行书字体的实用书写;

(2) 能进行艺术品的创作;

(3) 书法作品达到省级比赛优秀奖水平。

3.2.2 中级书法家

(1) 掌握三种以上字体;

(2) 书法艺术作品创作形成个人风格;

(3) 发表过书法作品和论文;

(4) 书法作品及书法论文获省级比赛三等奖以上水平。

3.2.3 高级书法家

(1) 形成个人的书法风格和较深厚的书法理论;

(2) 出版过书法专著;

(3) 书法作品及书法理论水平达到省级二等奖以上水平;

(4) 担任过省级以上书法团体的负责人。


四、评分标准(百分制)



4.1 笔技线条(30分)

如出现病笔,如鹤膝、蜂腰、折木、柴担、丁头、鼠尾、竹节、蟹爪或春蚓、秋蛇之状等,适当扣分。

4.2 结字(20分)

如出现重心不稳,布白不匀,参差避让和识势贯连等不合理,适当扣分数。

4.3 墨色(10分)

用墨的浓、滑、干、湿、燥、润、沉、浮、虚、实不当者,适当扣分。

4.4 章法,布白(8分)

章法不合理者,适当扣分。

4.5 跋语,款识(6分)

款识的位置、字体、字号不适当者,酌情扣分。

4.6 幅式、品式(6分)

体裁大小、天地边空不适当者,酌情扣分。

4.7 文字内容(5分)

文字内容不准确,不够健康向上者,适当扣分。

4.8 布白(5分)

布白不合理者,适当扣分。

4.9 铃印,印章(5分)

用印不适当者,酌情扣分。

4.10 其他(5分)

作品风格不突出,个性不鲜明者,适当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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